日期 :[2015年12月29]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36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稅率為萬分之五。
如果同一憑證,由兩方或兩房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并各持一份的,各方均為印花稅納稅人,應當分別就所持憑證的金額計稅貼花,但擔保人、證人、鑒定人不作為納稅人。如果應稅憑證是由當事人的代理人代為書立的,則代理人承擔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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