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7395
12月份的費用未取到發票,按照權責發生制,已在12月按對賬單暫估計提了該筆數,2016年1月收到發票,該筆數能否在2015年所得稅前扣除?因為1月取得的是普票,可以直接將發票放在2015年12月的帳中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因此,納稅人當年度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如屬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范圍,并且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效憑證的,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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