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2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6151
勞務用工合同和勞動用工合同有何不同?如何計算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勞動法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10)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合同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勞動合同是工資,國家有最低工資的限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資。同時,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3500元為起征點,不同額度的繳納稅率也不同。
勞務合同是勞務費,勞務費按勞務所得繳稅,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交稅,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含4000元):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20%)。勞務報酬所得畸高的加征——對一次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20000元以上有加成征收,即20000元至50000元,稅率30%,50000元以上,稅率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