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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發生交易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購買方為總公司信息,有沒有稅務風險?

日期 :[2016年04月2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425

 

分公司發生交易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購買方為總公司信息,有沒有稅務風險?


提問


      我公司是分公司與總公司同屬一地(同一個稅務局),發生購買服務后,合同由我公司與對方單位簽訂,由我公司付款,如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購買方為總公司信息,由總公司進行增值稅抵扣,對于我公司、總公司有沒有稅務風險?


專家回復


      你公司與總公司如果經稅務部門批準可以匯總后統一納稅的,進項稅金可以由總公司抵扣。如果屬于獨立核算并且分別納稅的,兩者屬于不同的納稅主體,則不允許。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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