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15]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175
財稅問答—個稅申報問題
公司剛成立,12月10號第一次發工資,發放的是11月的工資,那么我在12月申報11月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是否要將發放的工資計入11月所得進行申報,還是計入12月所得在下一年1月初的時候進行申報?
答:稅法上,您不必考慮發放的是幾月的工資,只需將本月發放的全部工資合并(全年一次性獎金另算),于次月申報期申報上月實際發放的工資。稅法角度11月個人所得稅,是指11月實際發放的工資所應納稅,至于這工資屬于那個月,則不必考慮。所以12月15之前申報11月納稅數據。你發放11月工資的時候個稅已經代扣了。所以在12月申報的時候也要申報11月個稅。
把計提發放工資的分錄看幾遍就能理解了。
計提:
借:管理費用-工資
貸:應付工資-工資 應付工資-社保 應付工資-公積金。
發放:
借:應付工資-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 其他應付款-公積金
應交所得稅-個稅 銀行存款/現金 繳納社保:
借:應付工資-社保 其他應付款-社保
貸:銀行存款 繳納公積金:
借:應付工資-公積金 其他應付款-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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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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