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0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0937
房地產公司因銷售宣傳活動,發放給業主或者參加活動人員,或者在路邊發放給過路人的小禮品,例如濕巾,紙巾,洗衣液,水杯,手套,茶具,等等這種除了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還涉及其他稅種嗎?是不是屬于視同銷售呢?視同銷售需要繳納營業稅還是增值稅?
根據您的問題信息,可以根據發票金額計入“銷售費用——廣告宣傳費”,建議增加一些更好的佐證材料,比如宣傳方案材料、現場活動照片打印件等。
另外,您單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增值稅上作為視同銷售處理。與營業稅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 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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