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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賬面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報廢,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以及如何繳納稅?

日期 :[2016年03月1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6135

 

公司賬面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報廢,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以及如何繳納稅?


提問


      我公司賬面固定資產(計算機,打印機等)已提足折舊,未留殘值,都不能使用,廢品回收也不要,可否直接沖減固定資產和累計折舊,還要有什么報批手續嗎?
賬面已使用過的車輛,提足折舊,現出售,已按3%稅率開具發票,稅法規定是2%,賬務和繳稅如何處理?


專家回復


      1、可以直接沖減固定資產和累計折舊。按照貴公司固定資產報廢的有關管理制度辦理該等資產的報廢清理手續,通常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然后按管理權限報相關部門和領導批準后即可進行賬務處理。


      2、3%是征收率。


      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額=含稅銷售額/(1+3%)*2%


政策依據:


      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      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


      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二、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三、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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