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1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768
1、包裝物是指為了包裝本企業商(產)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罐等。主要作用是盛裝、裝飾商(產)品。
2、包裝物在領用時,有可能計入“生產成本”,也有可能計入“銷售費用”,需要根據包裝地點和環節而定。計入“生產成本”的包裝物一般與所包裝的商(產)品不可分離,計入“銷售費用”的包裝物一般與所包裝的商(產)品可分離。
② 銷售商(產)品和包裝物不分開計價,不單獨核算,而是合并計價統一核算。銷售收入統一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注意事項:
1、包裝物單獨計價的情況下,包裝物的適用增值稅率按照被包裝物的適用稅率計算。3、對于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除啤酒、黃酒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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