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15]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597
注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會“人財兩空”!
前言:
2014年,涉及增值稅的案件很多。最近一段時間,小編接連接受了多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法律咨詢,深感在“營改增”后納稅人防控稅務風險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
A企業是某市的一家上市公司,最近,其前常務副總裁M先生向小編介紹了他涉案的具體情況。原來,M先生為增加公司的營業額,指示A企業獨立核算的下屬公司虛構相互交易,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易各方均按照開票的金額如實繳納了增值稅。某市人民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M先生有期徒刑10年,涉案稅款高達208萬元。雖經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筆者認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當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結果。本案為虛增營業額開具與交易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按照開票情況繳納了增值稅,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該有申訴成功的機會。但盡管如此,A企業和M先生都因此蒙受了經濟和名譽上的損失。
其實,類似這樣的情況小編在實踐中還遇到了很多。隨著“營改增”的深入推進,類似案例有增無減。2015年“營改增”將全面鋪開,原來對增值稅發票鮮有接觸的納稅人很可能在“無意間”虛開。在實踐中,稅務機關認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采用實物流、現金流、發票流必須一致的標準。但是,實踐中交易形式多樣,貨、票、款相分離的現象十分常見,難以保證“三流一致”。而已有的稅收法規政策又不得不執行,這也會使虛開案件大規模爆發,納稅人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從小編了解的情況看,金融、房地產、建筑等行業相對易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原因有三:一是經營方式較為粗放,財務管理和稅務管理不細致;二是交易金額巨大,一筆小發票就會構成犯罪,巨額交易風險更大;三是機構分布廣泛,管控難度大。
刑法起刑點過低、處罰過重的問題也不得不重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法發〔1996〕30號),虛開稅款數額達到1萬元以上即可定罪處罰;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即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過低的起刑點和過重的處罰仍然沒有遏制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多發,納稅人對此切不可掉以輕心。值得注意的是,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一般都是雙罰制。對企業要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對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還要追究刑事責任。一旦被認定為犯罪,真可謂“人財兩空”。不僅如此,為了核實虛開的刑事證據,一般都會一查到底。因此,涉及企業眾多,經濟責任巨大。
對納稅人而言,要有效防控“營改增”后的稅務風險,首先內控制度要健全。“營改增”企業應確保財務管理制度到位,進而確保發票、合同、交易憑證準確、完整;人員的分工要明確,責任到人,避免出現問題時相互推諉、互不認賬;相關人員之間要建立相互制約的監督機制,避免相關人員鉆制度漏洞。同時,“營改增”企業還應注重對財務人員的培訓,注重采購和銷售環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防控,規避關聯交易風險,對可能存在的風險要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由其對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一定要堅決杜絕,不可心存僥幸。
萬一納稅人被認定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也不要慌張。而應結合具體情況,積極應對。在實踐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是以實際少繳稅款數額來定刑的,也即為傳統刑法上的“結果犯”,實際造成少繳稅款的結果才能定罪處罰。若交易中存在居間合同、墊付資金、轉讓債權等雖然票、貨、款不一致,但并未造成少繳稅款結果,也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情形不宜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同時,還應積極尋找和固定相關證據資料,盡可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外,由于我國刑法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比較籠統,刑事司法過程中常常遇到障礙,不得不參照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稅收法規政策。所以,在應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的過程中,還應綜合考慮目前的司法實踐,正確看待稅收法規政策的效力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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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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