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23]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794
問題:
1.如果公司股東想要報銷汽油費,過路費等,是否公司賬上要有汽車;如果沒有汽車的話,是否必須要有汽車租賃或租借協議?如果簽汽車租賃協議是否要去稅局開租賃費發票?如果簽租借協議呢?要什么手續?
2.我們老板想把他的一輛車放到公司來,相借此報銷一些費用,那么請問老師,這汽車是過戶到公司好呢?還是簽租賃或租借協議好!
回答:
1.從合理性的角度來說,公司要在賬上列支汽油費和過路費等費用,要么擁有車輛,要么簽訂了租車協議。
2.如果簽訂汽車租賃協議,按照稅法規定應當到稅局代開租賃費發票。
3.公司與擁有私家車的員工簽訂租車協議,對在租車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憑真實、合法和有效票據報銷,在實務中是存在的。但若無償使用會有稅務風險,稅務機關可能會核定租金要求私車所有者納稅。與員工簽訂租車協議需要具備的手續有:留存員工身份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租車協議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在租車合同中約定使用個人汽車所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2)費用支出屬于使用汽車發生的。對應該由私車所有者負擔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汽車費用包括: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
不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汽車費用包括:車輛保險費;維修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
分析:
納稅人對私車公用的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統一的具體的規定。解決上述稅務問題,需要從以下2個方面考慮:地方稅務機關有具體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地方稅務機關沒有具體規定的,按所得稅處理的一般原則判斷,或則按主管稅務機關通行的做法處理。因為沒有具體的統一規定,稅務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對某些問題的處理會有一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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