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0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535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50號)規定: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因此,代辦保險費用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也不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邦誠全國統一服務熱線:400-091-0769
邦誠官方QQ:4000910769
邦誠官方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邦誠財稅愿景:找邦誠財稅,當甩手掌柜!您身邊的財稅專家!
提供|東莞公司注冊|注冊公司名稱查詢|代辦營業執照流程|公司注冊許可證|公司注冊變更|代理記賬|等一站式服務
上一頁:開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復核人”?
下一頁:企業如何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不備案能否享受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