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12月13]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789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 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 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發票會有什么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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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前——知己知彼,防患未然
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識,從思想上重視虛開發票問題,有意識地規避取得虛開發票的風險。建議納稅人在交易前對交易對方做必要的了解,通過對交易對方經營范圍、經營規模、企業資質等相關情況的考察,評估相應的風險。一旦發現供貨企業提供的貨物有異常,就應當引起警惕,做進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貨企業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對有重大疑點的貨物,盡量不要購進。
交易中——銀行劃款,有跡可循
建議納稅人盡量通過銀行賬戶將貨款劃撥到交易對方的銀行賬戶內,在這個過程中,納稅人可再次對購進業務進行監督審查,如果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與發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應當引起警惕,暫緩付款,對購貨業務進行進一步審查。
收票時——火眼金睛,識破風險
建議納稅人仔細比對發票信息。要求開票方提供有關資料,并仔細比對相關信息。
一是審查稅務登記證、出庫單、開具的發票、銀行賬戶上的企業名稱是否一致;
二是通過對方的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憑證,審查對方是否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是通過對方的發票領購簿,審查開具的發票是否確實是對方領購的發票;
四是通過庫存商品賬、生產成本賬和有關憑證,審查購進的貨物是否是對方購進或生產的貨物。如果對取得的發票存在疑問,應當暫緩付款和申報抵扣有關進項稅金,及時向稅務機關求助查證。尤其是對大額購進貨物,或者是長期供貨的單位,更應當作重點審查。
交易后——留存證據,避免損失
企業在購進貨物時要重視取得和保存有關的證據,一旦對方故意隱瞞有關銷售和開票的真實情況,惡意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自身造成了經濟損失,可以依法向對方追償由于提供虛開發票而帶來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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