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19]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6606
關于發票的問題有以下幾點疑惑:
1.對于發票抬頭,對方單位未填寫抬頭、抬頭不完整(例如有**分公司但是漏掉了分公司)、抬頭開錯的情況,如果手工填寫、修改后對方單位蓋章,能作為有效的報銷附件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依據以上規定,讓出具單位更改發票抬頭,并加蓋出具單位公章,可以作為有效的報銷附件。
2.經常有人員反應,在要求對方提供發票的時候對方不會操作或者嫌麻煩,不愿意開具抬頭,造成發票抬頭為空,這種情況尤其以外地加油站最為明顯,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么處理?
按照稅法規定,不合規的票據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沒有發票名頭的打印發票屬于不合規票據,不能作為原始憑據列賬扣除。
手工開具和定額發票也要遵循發票開具的內容完整性規定,對于開具項目不完整的發票財務人員有權要求其補充完整,否則不能作為有效的報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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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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