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5]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350
C公司接受A公司提供的技術服務,開發票時收到A公司開具的如下證明:由于C單位不是一般納稅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以C單位上級公司B公司開具,且本項目資金只能轉B公司。這樣操作是否合法?
先看相關規定,方《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開具發票應當格照規定酌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賓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C公司接受A公司提供的技術服務,但是卻取得B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此種操作是不合法的,如果A公司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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