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2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156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因此,除了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 )第二條的客觀原因以外,未按照規定申報期限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繼續申報抵扣。
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1、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2、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3、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4、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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