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719
新春佳節即近,又一場促銷戰即將打響。為了在消費的高峰期分得一杯羹,市場促銷手段五花八門。此時,促銷中的稅務風險要引起商家的警惕。
案例:王老板經營著一家皮具零售店G,為了促銷新款皮包,想出了三套方案:1.購買皮包即可享受八折優惠;2.購買皮包,即贈等值的皮夾;3.購滿皮包的消費者可領取抽獎券一張,G公司將抽取其中的2名消費者贈送價值2萬元的韓國游。不同的促銷方案中存在哪些稅務風險呢?
假設皮包進貨單位成本100元,對外銷售不含稅價為200元,當月銷量為50套。那么打完折后,銷售額則為8000元(50×200×80%)。
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9360(8000+1360)
貸:主營業務收入——皮包8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8000×17%)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0
貸:庫存商品——皮包5000
稅務處理:
增值稅
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也就是說,G公司只有把銷售額1萬元和折扣額2000元分別注明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后,方能按折扣后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如果沒有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按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國稅函〔1997〕472號:“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征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边@里要提醒財務管理人員,在開具折扣銷售的發票時,務必要將銷售額與折扣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否則折扣額不得在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1〕50號,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的同時給予贈品,不征個人所得稅。
假設皮夾購進成本100元,對外銷售不含稅價為200元。按照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的規定,會計處理如下:皮包的銷售收入=8000×200/(200+200)=4000(元)。
皮夾應確認的銷售收入=8000×300/(200+200)=4000(元)。
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9360
貸:主營業務收入——皮包4000
——皮夾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4000×17%+4000×17%)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
貸:庫存商品——皮包5000
——皮夾5000
稅務處理:
增值稅
按照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在賬務上將實際收到的銷售金額,按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貨物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其銷售收入,同時應將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的貨物品名、數量以及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的價格和金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
也就是說,買物贈物方式如果不做視同銷售,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按照銷售和贈送的商品的公允價值分攤價格;贈送和銷售商品的銷售價和折扣價必須清晰地記錄在發票。但目前稅局和企業可能就該贈送行為屬于“無償贈送”還是“有償贈送”發生爭議。
實務中,如果發票金額欄中未注明銷售貨物和贈品的折扣價和銷售價的,稅務機關將認定該行為為無償贈送行為,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對外贈送的皮夾需視同銷售合并計算企業所得稅,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因此G公司按皮夾的購入價100元確定視同銷售收入。如果贈品是企業自制的,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1〕50號,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的同時給予贈品,不征個人所得稅。
消費者抽獎所得的旅游在稅務上屬于偶然所得,費用應計入“銷售費用”,同時按“偶然所得”稅目代扣代繳客人個人所得稅。
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 24000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20000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000
稅務處理:
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將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G公司應將支付的旅游費用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金。
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同時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說G公司所支付的旅游實際費用可據實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由于實際操作過程中,一般消費者不可能主動申報個人所得稅,對于消費者獲得的韓國行,G公司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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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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