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30]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685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的當月在中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六條規定:六、對無住所個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條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計算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個人取得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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