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2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1172
1、某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外國人,該外國法定代表人的兒子任總經理,二人均未辦理就業證,在中國無住所,每年每人來華不滿183天,也不在境內公司發放工資。
1、《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該法定代表人的兒子為總經理,該法定代表人應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即應擔任董事職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 148號)第五條規定,中國境內企業董事、高層管理人員納稅義務的確定:
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資薪金,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而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應依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 125號)規定第三條規定,關于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的界定問題:
通知第五條所述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是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根據上述規定,該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均應自其擔任該董事或總經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該法人代表口總經理屬于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指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UU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稅前扣除除。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代表和總經理因與公司生產經營相關的事務來境內的飛機費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法人代表和總經理的伙食費和住宿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屬于職工福利費列支范圍,可按福利費支出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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