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0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431
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時已預繳了稅款,若當月銷售額未達起征點,請問預繳的稅額能否申請退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當期代開專用發票時已預繳的稅款,只有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才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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