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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日期 :[2016年03月23]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746

 

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社會組織等納稅人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稅總函〔2016〕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關于建立覆蓋全面、穩定且唯一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的要求,現就社會組織等未納入“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納稅人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辦理稅務登記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并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以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其納稅人識別號,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對已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應積極配合登記機關逐步完成存量代碼的轉換工作,實現法人及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稅務部門的全覆蓋。


      二、稅務部門與民政部門之間能夠建立省級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政務信息平臺、部門間數據接口(以下統稱信息共享平臺)并實現登記信息實時傳遞的,可以參照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做法,對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納稅人進行“三證合一”登記模式改革試點,由民政部門受理申請,只發放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賦予其稅務登記證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三、與民政部門共同開展“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試點的稅務機關,應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的協調配合,明晰職責,統籌做好改革試點前后的過渡銜接工作。要以依法行政、方便納稅人、降低行政成本為原則,共享登記信息,統一登記條件,規范登記流程和登記申請文書材料。要認真梳理有關信息需求,盡可能在登記環節采集信息。對暫時不能在登記環節采集的信息,應在辦理涉稅事宜環節補充采集,以確保信息完整準確。要切實做好后續監管工作,確保改革試點穩步推進。


      各地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反饋。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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