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4月0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3083
為開拓市場加強同客戶的協作關系,而送給客戶的禮品費,應該進銷售費用的業務拓展費或是招待費還是管理費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依據是什么?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企業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這些支出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僅限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為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也都不得列支業務招待費。
至于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應根據財稅[2011]50號文件規定處理。
在業務招待費的列支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
在實踐中,業務招待費列支的具體范圍一般如下:
?。?)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用于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文號:財稅[2011]50號
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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