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560
融資租賃合同如何貼花?
一、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30號)規定:“四、關于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的規定:“一、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二、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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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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