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0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594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時,如何確定其營業額?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三、關于營業額問題……(二十)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的規定:“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同時廢止。”
三、根據《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二、關于營業稅政策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實施范圍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
上一頁:開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復核人”?
下一頁:公司如果在網上購買(網購)東西賣家沒有給發票,公司怎么做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