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29]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6729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第十九條 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第二十條 現金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二)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三)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五)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因此,如符合以上文件規定,被銀行沒收假鈔造成的現金損失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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