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1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118
自然人網店是歷史的產物,在特定時期為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商事登記制度的改革,自然人網店進行工商登記的障礙已經清除,所謂“自然人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這一前提已不復存在。自然人網店進行工商登記符合線上線下一致性原則,有利于促進公平競爭,也有利于促進經營者自身的發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1.是將現有自然人網店采用“一刀切”的辦法不太現實,應當給現有的自然人網店3~5年的過渡期完成工商登記。
2.是要積極推進“三證合一”“一照一碼”、企業名稱登記制度改革工作,放寬網絡交易經營主體住所登記條件,推進全登記業務網上登記工作,實現工商登記便利化。3.是在必須進行工商登記的前提下,保留一定的靈活性。比如,可在交易平臺內開設專區供自然人在網上交易閑置用品,進行特別規制,也為將來的業態模式發展預留空間。
民事自然人網店商事權利受限:2011年,據《新聞晚報》報道,一名開設個人網店的店主阿俊(化名)從2009年5月起陸續發現有人在天涯論壇上發表大量帖子稱阿俊所開網店涉嫌造假販假、偷稅漏稅、虛假廣告、信用作弊等違法和犯罪行為,引起眾多網友關注。阿俊曾多次向天涯論壇投訴,但天涯論壇未采取措施。為此,阿俊以店鋪名譽權受損為由提起訴訟,但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阿俊的起訴。法院認為,網店并非法律規定的民事主體,依法不享有名譽權。阿俊的網店未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依法不屬于個體工商戶范疇,阿俊無權以店主身份提起訴訟。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如果自然人網店不進行工商登記,就不屬于法律認可的訴訟主體,當權利受到損害時無法進行相應的法律救濟。
消費者維權受阻:未進行工商登記的自然人網店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從事商品經營活動,應當提交開辦者的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如果是已經取得工商登記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服務的,應當進行證照公示,消費者的知情權得到保障,當發生維權糾紛時,也有清晰的索賠對象。在實踐中,自然人開設網店時,要向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上傳身份證照片,并上傳申請人手持身份證原件比對大頭照和本人上半身照,以此解決實名認證問題。但自然人網店沒有強制公示的配套制度,如果開辦者使用虛假信息在第三方平臺注冊,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找不到店主,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護。第三方交易平臺的連帶責任風險增大: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當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因此,若民事自然人網店使用了虛假信息在平臺登記注冊的,一旦發生糾紛,網絡交易平臺被牽連的潛在風險遠遠大于商事自然人網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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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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