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0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shù) 5343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yīng)稅勞務(wù)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利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zhì)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它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收費。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nèi):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因此,代辦保險費不屬于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不能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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